一、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由縣長指定高階人員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由縣長指定高階人員兼任。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就高階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稽核小組日常事務。
四、置稽核委員及稽查員若干人,就本府各局處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
五、另聘外聘稽核委員二人,由本府邀請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或專家學者擔任之,提供本小組相關專業諮詢意見,視業務需要邀請參與稽核。
六、工作人員二人,協助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業務及行政文書處理等,且具採購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