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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由縣長指定高階人員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由縣長指定高階人員兼任。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就高階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稽核小組日常事務。
四、置稽核委員及稽查員若干人,就本府各局處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
五、另聘外聘稽核委員二人,由本府邀請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或專家學者擔任之,提供本小組相關專業諮詢意見,視業務需要邀請參與稽核。
六、工作人員二人,協助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業務及行政文書處理等,且具採購證照。
 
法規依據
(一)政府採購法第108條。
(二)「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2條
中央及直轄巿、縣(市)政府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下: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三)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四)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