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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利益衝突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是我國「陽光四法」之一,目的在透過「陽光」的法制設計,讓公務行政作為都能夠攤開在陽光下。所謂的利益迴避,能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國家每個單位的補助款運用,都需要層層的嚴格審核把關,如何預防不當運用補助款的陋習,利益迴避機制需落實,才不會一直重蹈覆轍

 

2018年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施行後,關係人範圍擴大,除公職人員一定關係的親屬外,也包括依法成為該公職人員關係人的民間團體,而其交易或申請補助則受到利衝法相關限制。為避免民間團體申請的補助違反利衝法規定,苗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的補助作業除配合利衝法調整補助公告流程及內容外,並納入由本府政風處設計補助案「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參考範本,作為補助案申請書件之一,以建立預警程序。
 

辦理交易補助案件應落實「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程序,使辦理採購、補助款之相關單位,對於應遵守法令及界線有更明確瞭解,有效增進機關同仁法律知識,安心從事公務,防杜違失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