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將0-未滿2歲兒童送托到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準公共托嬰中心、準公共保母,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幼兒已完成出生登記或戶籍登記。
(二)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
(三)申報期間幼兒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四)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申請方式
1.申請人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應依申報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向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提出協助支付服務費用之申報,其核定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逾期申報者,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2.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不全或錯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命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核定服務費用,並以書面通知之。
3.委託人資格異動或變更合作對象,應重新申報服務費用。
4.前項費用之核定以月為單位,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補助金額
1.符合資格且送托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或準公共托嬰中心者,一般家庭每月補助13,000元、中低收入家庭每月補助15,000元、低收入戶每月補助1萬7,000元,第二胎及第三胎再加碼1,000元。
2.符合資格且送托公共托育家園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者,一般家庭每月補助7,000元、中低收入家庭每月補助9,000元、低收入戶每月補助11,000元,第二胎及第三胎再加碼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