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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置縣長一人,副縣長二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
A.府內單位稱「處」置處長一人
一、民政處(下有鄉鎮巿戶政事務所)
二、財政處
三、水利處
四、交通工務處
五、教育處(下有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縣立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
六、社會處
七、農業處(下有動物保護防疫所)
八、地政處(下有地政事務所)
九、工商發展處
十、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十一、原住民族及族群發展處
十二、長期照護處
十三、行政處
十四、數位研考處
十五、主計處
十六、人事處
十七、政風處
B.附屬機關一級機關稱局置局長一人、並得設二級機關(所、中心、場)
一、警察局(下有警察分局、隊)
二、消防局(下有消防大隊)
三、衛生局(下有鄉鎮巿衛生所、心理健康中心)
四、環境保護局
五、稅務局(下有竹南分局)
六、文化觀光局(下有三義木雕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