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能源政策推動,鼓勵民眾及業者合理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確保用電安全與電力系統穩定,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提醒,凡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程序,避免因不熟悉法令而誤觸規定。
依《電業法》第68條規定,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者,應於設置前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若設置容量未滿二千瓩,同樣需填具用電計畫書,送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再由地方政府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無論規模大小,皆須完成相關程序後,方可進行設置。
若未依規定申請即逕行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違反自用發電設備管理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將依《電業法》第8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將可按次連續處罰,請民眾與業者務必留意。
工商發展處強調,自用發電設備不論是供工廠、商業設施或自家使用,只要事前依規定完成申請,不僅可保障自身權益,也能避免後續遭裁罰及要求拆除,合法設置是支持能源發展的第一步,切勿因貪圖方便而忽略法定程序。
若有任何疑問可撥縣府太陽光電諮詢專線,以確保設置作業合法、安心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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