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一定限度之劃定如涉及軍事保安、航運港務或其他業務,當地市縣政府應邀同有關機關或主管單位辦理 |
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可由當地市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就實地情況逕行決定 |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稱「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 |
經主管機關指定列管有案之古蹟,其土地如為私有者,應由該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依法徵收 |
海岸土地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係指所有權不得為私有,並未規定不得提供私人使用 |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劃設原則 |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之劃設參考 |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之劃定,其劃定範圍與土地權屬無涉 |
如何制定「土地法第14條規定」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標準作業程序相關事宜 |
公告為河川區域線內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設定耕作權期滿後不得取得所有權 |
修訂「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標準作業程序」及執行計畫相關範例 |
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應將劃設結果清冊函送公產管理機關知悉 |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 |
修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 |
辦理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業務,涉及海岸管理法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