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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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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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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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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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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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未來可能會再發生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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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會再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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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急迫的危險,且有具體可證的受暴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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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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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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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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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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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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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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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要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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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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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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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官狀況而定,通常1個月內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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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官狀況而定,通常1週至1個月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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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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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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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最長2年,依法官核發時間為準。
失效前得聲請變更、撤銷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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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後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法院駁回聲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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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後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法院駁回聲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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