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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社團於防疫期間召開法定會議或辦理活動之應變作為問答集

  • 發布單位:社會行政科

       時逢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防疫期間,本府近期接獲許多社區發展協會及社團(以下統稱人民團體)詢問有關會員大會是否召開、停辦或延期等相關問題。因此,本府綜合考量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聲明及會務自治原則,人民團體仍得自行評估規劃召開會議或延後辦理,但為避免因群眾集會進而產生群聚感染狀況,本府特整理出以下應變作為問答集,提供人民團體參考辦理:

 

Q1: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為何?

A1:

1、人民團體法第25、29條規定分別略以:「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 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2、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

 

Q2:今(109)年度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能否停辦?

A2:

1、預定於今(109)年上半年(1-6月份間)召開法定會議者,建議先延後至下半年(7-12月份間)辦理。

2、如遇職員任期於今年屆滿改選之情形,仍須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規定,函報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核准延長辦理改選時間,期限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

3、屆時再視外在環境情形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視個案實際情形給予必要處置及相關輔導作為。

 

Q3:近期如有召開相關會議之必要,該如何辦理?

A3建議應有集會相關防護措施。請即時掌握疫情發展動態外,並於集會前及集會活動期間做好防疫措施,如集會前建立應變機制、宣導生病在家休息不參加集會活動及集會空間預先清潔消毒及備妥相關防疫物品等…;集會活動期間加強防範衛教溝通及強化個人衛生防護、維持集會現場之環境衛生、持續關注傳染病現況等…,以與本府共同做好防疫工作,守護縣民的身體健康。

 

Q4:倘因疫情暫緩辦理人民團體活動,應如何辦理?

A4:倘有變更辦理活動之日期、地點等情形,仍請人民團體依照「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發展工作實施要點」及「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規定,於原定計畫執行日前,函報本府辦理變更計畫。完成變更計畫後,不影響後續補助款核銷相關作業。

 

Q5:今(109)年度如未依法召開相關會議,會不會影響申請本府明(110)年度之經費補助?

A5:原則不會影響。於防疫期間,人民團體仍應依規先將法定會議延後至今年下半年(7-12月間)辦理,倘疫情至下半年仍有嚴重趨勢,以致無法依規完成年度法定會議,本府屆時會以受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所致不可歸責於人民團體之重大特殊事由,作為審核明(110)年向本府申請經費補助之重要依據,以維持本縣社會公益量能。

 

Q6:是否有防疫相關規定可供依循?

A6:請參考中央相關部會所訂因應指引:

1、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4日修訂公布之「『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

2、內政部109年3月4日編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區管理維護」

3、參考網址: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V6Xe4EItDW3NdGTgC5PtKA

 

       防疫工作,你我有責!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各承辦窗口(詳如附表),縣府團隊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