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優惠申請規定與相關說明:
1.基本條件:申請本項用電優惠之居家身心障礙者,須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實際居住自宅或租屋處所,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或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並經醫師診斷或專業評估認有使用用電優惠項目輔具之需求。
2.應備文件:本項用電優惠第1次申請所需檢附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最長效期為5年,即第1次提出申請後,5年內無須再重新提出申請(除身心障礙證明到期外),但如有新增申請用電優惠項目,仍需依規定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3.申請窗口:民眾可備齊文件自行或委託他人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區公所-需視各縣市政府受理窗口而定)提出申請。
4.異動通報:申請人如有異動戶籍地或變更用戶電號,須自行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異動用電優惠電表戶名及電號,未依規定辦理異動,致台灣電力公司給予用電優惠者,將依法追回已獲電費優惠款項。身心障礙者死亡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除戶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逾期未完成登記,致台灣電力公司給予用電優惠者,將依法追回已獲電費優惠款項。
5.新申請案處理流程:地方政府收到民眾申請案後(文件備齊日)次日起14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核,優惠項目通過之審核日期於下一期抄表日以前,則優惠至下一期帳單,倘優惠項目通過之審核日期於下一期抄表日以後,則優惠至下下期帳單。
6.變更申請案處理流程:地方政府收到民眾變更申請後(文件備齊日)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變更,變更通過之審核日期於新電號下一期抄表日以前,則優惠至下一期帳單,倘變更通過之審核日期於新電號下一期抄表日以後,則優惠至下下期帳單。
7.其他規定:
(1)優惠項目電費係以優惠項目之每月優惠度數及優惠月份,按表燈非時間電價(非營業用)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收。用戶應繳總電費係由用電總度數扣除優惠項目之用電度數後,依原適用電價計算之電費加計優惠項目電費而得,前開優惠項目度數以用戶用電總度數為上限。
(2)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來源非屬醫療輔具補助或生活輔具補助者,需經醫師診斷且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應註明下列情形:
①申請冷氣機用電優惠,限因神經系統、皮膚等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的功能喪失,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魚鱗癬症者,經醫師診斷須調節室溫方能維持身體功能者,且確有使用之冷氣。
②申請電暖器用電優惠,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符合以下任一項:A.長期臥床使用維生設備B.腦部或神經病變、肌肉病變、代謝異常引發之肌肉萎縮C.其他行動不便的神經性病患(如:第六胸髓以上完全損傷之脊髓損傷病患),因生理功能損傷或行動不便,並經醫師診斷有體溫調節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調,確有使用電暖器需求者。
③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重度肢體障礙達癱瘓程度而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者。
④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肢體癱瘓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或於臥姿相關受壓處皮膚已有褥瘡者。
(3)變頻冷氣比照電暖器(鹵素式、碳素式)項目提供電暖氣度數優惠減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日期:101年12月31日前
開始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日期:101年12月31日前
優惠生效時間:自102年1月1日起提供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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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日期:101年12月31日前、102年1月1日以後
開始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日期:102年1月1日以後
優惠生效時間:自審核認定符合資格日起提供優惠
註1:居家使用維生器材之身心障礙者使用醫療輔具遇斷電時處理:
本縣之身心障礙民眾於使用呼吸類醫療輔具或維生器材用電優惠時,本處會主動將其列入保全名冊,並將名冊提供給台電苗栗營業處及消防局、各鄉鎮市公所與衛生所,另,例行性停電時,台電會優先通知民眾及早準備並提供發電機等相關措施。
註2:建議有使用呼吸類醫療輔具如:呼吸器、氧氣製造機及抽痰機的民眾,可以視使用狀況在家中準備發電機、氧氣瓶及USB不斷電系統等設備,以因應緊急斷電的情形,若有緊急情況可撥打119,請消防局提供支援協助。
洽詢單位及電話:
一、1957福利諮詢專線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04-22500802
三、維生器材醫療輔具請洽本府社會處身障服務科:037-558552
四、生活輔具請洽本府社會處身障服務科:037-332137、366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