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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師-執業登記.異動備查與更新等資訊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一、加入社工師公會(辦理執登前):

(一)法規依據:

  社會工作師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二)加入公會資訊:
1.會費:依據苗栗縣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第32條第一、二款規定,常年會費為每年新臺幣2,000元,初次入會另須繳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曾加入外縣市公會則毋庸再繳入會費)。
2.請填寫附檔申請書(如附件1),並備妥下列資料:
(1)一吋照片1張
(2)在職證明影本
(3)社工師證書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請將上列文件逕郵寄至苗栗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16-5號)。
4.洽辦窗口:黃小姐,(037)670520、0911-005146。

 

二、執業登記:
(一)法規依據:
  社會工作師法第9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二)應附文件:
1.執照申請書1份(如附件2)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申請書)

(2)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照2張(1張黏貼於申請書,1張以長尾夾/迴紋針夾於申請書);需識別證請另檢附一吋照片1張
2.新臺幣500元(執照費如以匯票繳納抬頭請寫「苗栗縣政府」
3.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
5.在職證明文件正本(檢附影本者請書寫「與正本相符」並於附近簽章)
6.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正反面)影本。(請保留A4紙張大小.毋庸剪裁

三、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場所、支援執業,報請備查:
(一)法規依據:

  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社會工作師法第13條:「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二)應附文件:
1.報請備查申請書1份(如附件3)
2.社工師執業執照正本
3.離職證明文件正本(原服務機關離職證明,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場所者須附)
4.在職證明文件正本(新服務機關在職證明,復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場所者須附)
5.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正反面影本(復業者須附)。

四、執照更新:附件4-1供參
(一)法規依據: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2條(繼續教育積分規定)暨第11條(執照更新應備文件、於執照到期前6個月內提出)規定。
(二)應附文件:
1.執照更新申請書1份(如附件4)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申請書)

(2)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照2張(1張黏貼於申請書,1張以長尾夾/迴紋針夾於申請書);需識別證請另檢附一吋照片1張
2.新臺幣500元(執照費如以匯票繳納抬頭請寫「苗栗縣政府」
3.原領社工師執業執照正本

4.在職證明文件正本(檢附影本者請書寫「與正本相符」並於附近簽章)
5.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本縣社工師公會會員證正反面)影本。(請保留A4紙張大小.毋庸剪裁
6.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文件(請於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https://sasw.mohw.gov.tw/mosw/auth/login下載並列印「換照證明」作為該文件,未於有效日期內完成者需另檢附「換照積分明細」)

 

◎如前已辦理歇業或於其他縣市執業者,請於向本府申請執業登記/執照更新時,另予告知。

◎第二~四點洽辦窗口:社會救助及社工科,張妤羚社工,(037)558049,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