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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發布單位:身障服務科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但其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4.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補助標準:
1.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049元。
2.中度、重度、極重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5437元。
3.低收入戶: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5437元;中度、重度、極重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9485元。
4.惟已領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以最低基本工資推算補發其差額。
應備文件:
身分證、身心障礙者證明(手冊)、印章、身障者郵局存簿及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