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受託人印章(如無受託人則免)、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正本、與本府簽約之機構入住證明。 2. 其它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兵役證明、失蹤人口證明、學生證明文件、低收入戶證明…)。 請申辦民眾逕洽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