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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106.1103訂定)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4月1日院臺衛字第1040129317號函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衛生福利部105年8月29日衛部救字第1050124862號函核定本府「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實施計畫」暨衛生福利部106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061362303號函頒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處理通報流程」及「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事件處理及策進實施計畫」辦理。

二、適用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任用或聘(僱)有社工人員之進用單位與其所屬社工人員,以及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所需被請求協助之相關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