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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土地位於國土保育地區(第1、2類)的建築,國土計畫實施後可不可以申請民宿

  • 發布單位:地用科

       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既有合法之住宅或農舍才可申請民宿登記。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草案,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第2類)範圍內既有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可從事住宅使用,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則可申請農舍使用,前開建築使用如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則可申請民宿使用。

       本縣境內保安林、國有林地或依原區域計畫法劃定森林區及自來水保護區等區域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主要分布於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及卓蘭鎮等鄉鎮市。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是依據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有林事業區內之自然保護區與 國土保安區、保安林地、其他公有森林區、自然保護區、水庫蓄水範圍、飲用 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公告河川區域線(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河川區域 內、水道治理計畫範圍線或用地範圍線)等範圍劃設,主要分布於南庄鄉、獅潭鄉、卓蘭鎮與大湖鄉等鄉鎮市。

       國土保育地區第2類是依據國有林事業區內之林木經營區與森林育樂區、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土 石流潛勢溪流、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以屬原區域計 畫法劃定之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為主)等範圍劃設,主要分布於大湖鄉、卓蘭鎮、泰安鄉、三灣鄉、頭屋鄉等鄉鎮市。

       民眾的土地如果在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第2類範圍內,原來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或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可申請住宅或農舍使用,如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則可申請民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