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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處辦理113年度「苗栗縣政府補助勞工團體會務推展費用要點」補助

公告本處辦理「苗栗縣政府補助勞工團體會務推展費用要點」補助

一、補助項目:辦公事務費、人事費用、設施、機器設備租賃及養護費、辦公設備(施)之購置。

二、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9月1日。

三、資格條件:本縣依法設立之總工會、產業總工會、職業總工會 及勞資關係協會

四、審查方式:符合苗栗縣政府補助勞工團體會務推展費用要點受補助對象及補助項目,並於113年9月1日前提報經費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等。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單位最高40萬元。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120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

「勞工團體會務推展費用要點」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