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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處113年辦理「苗栗縣推展勞工教育及休閒育樂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補助

一、補助項目:場地費、燈光、音響、佈置費、講師鐘點費、住宿費

      印刷費、撰稿費、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租車費、

      國內平安保險費、雜支及其他若屬競賽性活動得增列裁判

      及相關工作人員工作費及獎盃、獎牌、錦旗、獎品費。

二、申請期間:自113年01月0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

三、資格條件:

     (一)縣級工會組織:本縣總工會、本縣產業總工會、本縣職業總工會。

     (二)基層工會組織:縣級工會組織所屬產職業工會。

     (三)其他團體:

            1.各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

            2.與勞工事務相關之勞工團體。

            3.辦理本要點業務活動之立案團體。

四、審查方式:依據苗栗縣推展勞工教育及休閒育樂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基層工會組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以每年累計不超過新台幣二萬為原則。

      (二)縣級工會組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三)政策性補助:依本府政策需要辦理之教育訓練及休閒育樂活動,不受補助額度之限制。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台幣489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請於提出申請時,附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附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電子檔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

 「苗栗縣推展勞工教育及休閒育樂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