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場地費、燈光、音響、佈置費、講師鐘點費、住宿費、
印刷費、撰稿費、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租車費、國內平
安保險費、雜支及其他,若屬競賽性活動得增列裁判及相關工作
人員工作費及獎盃、獎牌、錦旗、獎品費。
二、申請期間:自112年01月0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
三、資格條件:
(一)縣級工會組織:本縣總工會、本縣產業總工會、本縣
職業總工會。
(二)基層工會組織:縣級工會組織所屬產職業工會。
(三)其他團體:
1.各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
2.與勞工事務相關之勞工團體。
3.辦理本要點業務活動之立案團體。
四、審查方式:依苗栗縣推展勞工教育訓練及休閒育樂活動申請補
助作業要點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基層工會組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以每年度累計不
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縣級工會組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每年度以不超過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三)政策性補助:依本府政策需要辦理之教育訓練及
休閒育樂活動,不受補助額度之限制。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408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請於提出申請時,附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附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電子檔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
「苗栗縣推展勞工教育訓練及休閒育樂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