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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處辦理「苗栗縣推展勞工教育及休閒育樂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補助

一、補助項目:場地費、燈光、音響、佈置費、講師鐘點費、住宿費、

    印刷費、撰稿費、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租車費、國內平 

    安保險費、雜支及其他,若屬競賽性活動得增列裁判及相關工作

    人員工作費及獎盃、獎牌、錦旗、獎品費。

二、申請期間:自1120101日起至1121031日。

三、資格條件:

(一)縣級工會組織:本縣總工會、本縣產業總工會、本縣

職業總工會。

 (二)基層工會組織:縣級工會組織所屬產職業工會。

 (三)其他團體:

                      1.各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

2.與勞工事務相關之勞工團體。

3.辦理本要點業務活動之立案團體。

四、審查方式:依苗栗縣推展勞工教育訓練及休閒育樂活動申請補

    助作業要點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基層工會組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以每年度累計不

         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縣級工會組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每年度以不超過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政策性補助:依本府政策需要辦理之教育訓練及

         休閒育樂活動,不受補助額度之限制。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408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請於提出申請時,附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附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電子檔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

「苗栗縣推展勞工教育訓練及休閒育樂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