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勞工免費法律諮詢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112年2月16日核定實施
一、為強化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勞工服務功能,免費提供法律及各項
業務,協助勞工解決法律疑慮,瞭解自身權利及義務,提升本縣勞
工職場環境及工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依法設立之總工會、產業總工會、職業總工會及勞資關係
協會,為提供其勞工免費法律諮詢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律師諮詢服務費、行政補助費。
(二)補助項目經費編列標準:
1.律師諮詢服務費:每次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兩小時)。
2.行政補助費:每月新臺幣一千元。
四、本要點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備實施計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報本
府審查。其實施計畫應載明實施日期、時間、地點、聘請律師
名單、服務律師輪值表、受理作業方式、服務項目及經費概算
表,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完畢,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
即不再受理。
(二)同一實施計畫已獲本府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三)同一實施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原訂實施計畫因故展期或變更者,應於計畫執行前函報本府核
准。
(六)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所稱公職人員或
同法第三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
係人),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
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
揭露者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應於當月諮詢服務結束後七日內,檢附收支清單、
各項支用單據、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表、相片(至少二張以
上)、出席律師簽到簿正本及法律服務資料記錄表等函報本府
核撥補助款。本府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對象,並
由其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府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二)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原申請經費預算總金額,將依實際
執行額度核撥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對象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涉及個人所得者,應依所
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四)受補助對象應保存支用單據(含影本)十年。
(五)對民間團體之補助資訊,由本府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
(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
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六、對於申請補助案件,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辦理情形。
受查核時應備核定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同
一實施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各項支用單據、成果報
告表、相片(至少2張以上)、出席律師簽到簿、法律服務資料紀錄
表等文件。
對補助款運用之考核,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使用或有虛報、浮報等
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應以下列事項作為辦理之參據:
(一)派員查核免費法律諮詢辦理情形。
(二)諮詢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四)勞工法律諮詢滿意度問卷。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