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本要點規定之婦女,為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者。
前項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依下列規定之日起算:
(一)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次日。
(二)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次日。
二、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三、本要點獎勵之範圍如下:
(一)自主訓練獎勵。
(二)再就業獎勵。
(三)雇主工時調整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