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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因地籍圖重測,致土地登記簿面積有增減時,該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地權科

原租約係整筆土地出租時,依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因地籍圖重測變更租約面積,由出、承租人申請辦理租約變更登記,並於辦畢租約變更登記後通知他方;或由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異動通知後,由公所逕予辦理耕地標示部變更登記,並於辦畢租約變更登記後通知出、承租人。租約如係部份土地出租者,可以仍維持原租約,無須辦理變更登記;如出、承租人申請辦理租約變更登記,則公所予以受理,並於辦畢租約變更登記後通知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