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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租佃爭議調解未作成決議(請租佃雙方自行協議),為由租佃雙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是否得將筆錄送請縣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 發布單位:地權科

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調解不成立者,應由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是以,租佃爭議調解未作成決議,未由租佃雙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即未有調解成立,發給調解成立證明書,或調解不成立,由縣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之情形,請依苗栗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爭議須知第9條(調解會議作成決議)及第14條(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