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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佃農要以優先承購方式購買所耕作之三七五農地,原出租者的地主在讓售之際,還需要再以公告地價三分之一的價金補償購買者的佃農嗎?

  • 發布單位:地權科

查「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出租人違反前2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所明定,承租人依上開規定優先承買耕地時,並無出租人應另予補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