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2. 375地主與佃農的租約釋憲讓地主可無條件收回,這是否真的如此?

  • 發布單位:地權科

按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80號,所稱自該解釋日起2年失其效力者,僅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3項(已於105年7月9日起停止適用),即租期屆滿時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收回自耕時應給予承租人(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費之規定,不符憲法意旨,大法官爰解釋定期失效;至於減租條例其他條文皆未受直接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