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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宣導~不動產經紀業應依「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地價科

    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內政部於110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不動產經紀業。

    依辦法規定,經紀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一併報請本府備查。另經紀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實際執行狀況等,檢討計畫,必要時予以修正備查。

    為確實施行安維計畫,另訂有相關稽核制度,除業者內部自主稽核外,本府將不定期辦理外部稽核作業,以落實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