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110年6月30日以前簽訂或變更委託代銷契約,該契約於110年7月1日尚未屆滿、終止且建案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110年7月30日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屆期未備查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