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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地籍清理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權利,經清查符合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 發布單位:地籍科

主旨:本府補辦地籍清理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權利,經清查符合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1.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冊

2.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3日止共90天。

3.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4.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5日止共1年。

5.案附清冊所載之土地及建物權利,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售。

6.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7.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