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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竣地籍清理第24批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其權利,公告周知。

  • 發布單位:地籍科

主旨:本府辦竣地籍清理第24批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其權利,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第15-1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管理表。
二、公告起訖日期:112年6月21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共計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苗栗分行之苗栗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管理表)起10年內。
五、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還土地(權利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所有,如已死亡者,除另有規定外,得由部分繼承人申請發還,登記為全體繼承人所有;倘無法發還土地之情形,則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