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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竣地籍清理第23批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其權利,公告周知。

  • 發布單位:地籍科

主旨:本府辦竣地籍清理第23批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其權利,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管理表。
二、公告起訖日期:111年7月27日起至111年10月27日止,共計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之苗栗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管理表)起10年內。
五、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七、惟為維護人民財產權益,避免因辦理地籍清查時之誤失,將非屬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納入清理,已囑託登記國有土地於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申領價金前,倘經再次清查確認非屬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標的,且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尚無處分、收益或使用規劃者,本府將予辦理撤銷國有登記,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