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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公(國)營事業」及「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及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一覽表

依內部112年6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769號函公告「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第1點及第2點規定,「私法人為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公(國)營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該房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經許可⋯⋯。」。
為協助登記機關審查程序,內政部已彙整旨揭一覽表,供登記機關審核參考。未列於一覽表者,應請私法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俾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