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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社會處辦理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

公告本處辦理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

一、補助項目:公告本處辦理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

(一)補助設備設施:

(1)救難組織(警棍、照明燈、無線電對講機、救難裝備等)。

(2)民間團體內部設備。

       ()補助辦理活動:

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誤餐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獎牌、獎盃、雜支等。

二、申請期間:自11311日起至1131115日。

三、資格條件:

(一)中央及本縣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

(二)本縣義警(消)組織。

(三)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農會、漁會、水利會。

四、審查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日三十天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  書、活動經費概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立案證書等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本府就申請計畫內容、補助項目及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

 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

(三)請款時應備資料如下:領據、核定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若有向多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時,應詳

 細列明收入及支出明細)、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影本、成果報

 告、活動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等。受補助單位需妥適保管補

 助資料,並隨時接受本府查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自負

 法律責任。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案以2萬元為原則,合計以10

萬元為上限。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5950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

      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

      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

      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

 

  附件:

   一、「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

   二、「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