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處辦理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
一、補助項目:公告本處辦理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
(一)補助設備設施:
(1)救難組織(警棍、照明燈、無線電對講機、救難裝備等)。
(2)民間團體內部設備。
(二)補助辦理活動:
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誤餐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獎牌、獎盃、雜支等。
二、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
三、資格條件:
(一)中央及本縣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
(二)本縣義警(消)組織。
(三)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農會、漁會、水利會。
四、審查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日三十天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 書、活動經費概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立案證書等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本府就申請計畫內容、補助項目及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
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
(三)請款時應備資料如下:領據、核定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若有向多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時,應詳
細列明收入及支出明細)、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影本、成果報
告、活動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等。受補助單位需妥適保管補
助資料,並隨時接受本府查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自負
法律責任。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案以2萬元為原則,合計以10
萬元為上限。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5950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
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
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
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
附件:
一、「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
二、「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