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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113年度兒童遊戲場管理人員研習課程」補助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113年度兒童遊戲場管理人員研習課程」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3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及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前。

  (二)資格條件:

     1.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少福利、兒少權益倡 導、兒少培力、兒童遊戲或兒少安全者。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少福利、兒少權益倡導、 兒少培力或兒少安全者。

  (三)補助項目:

1. 講座鐘點費。

2. 交通費。

3. 印刷費。

4. 場地及佈置費。

5. 臨時酬勞費。

6. 膳費。

7. 雜支。

8. 共融遊戲宣導:項目包括宣導費、企劃及設計費、撰稿費、手語翻譯 費活動費、場地及佈置費、場地設施設備租借費、器材租金、影片(含 短片或動畫)製作費、製作人員費、配樂製作費、後期製作費、媒體通 路宣導費(含平面、電子媒體與直播媒體)、印刷費、道具設計與製作 費、活動主持費、表演費、保險費。

9. 依本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其著作應符合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10. 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同意對社會及家庭署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授權社會及家庭署為推廣兒少安全及共融遊戲得無償利用該著作,包含公開發表 68 以及著作權法第 22 條至第 29 條所定全部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利用方式, 並同意授權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師生及民間團體為教學、學習或推 廣兒少安全及共融遊戲之目的得無償公開發表與傳輸該著作。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度,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10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1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 113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申請主軸項目基準、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