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度「12歲至18歲性私密照議題」防制教育宣導計畫及苗栗縣公益彩券盈餘推展社會福利專案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前。
(二)資格條件:
1.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文教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學術團體或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三)補助項目:
1.講師鐘點費
2.宣導品
3.誤餐費
4.印刷費
5.雜支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補助計畫經審查通過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
得同意補助。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度,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以新台幣10萬元為原則。
(六)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辦理及基準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