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113年度『熟人性侵害防治宣導』補助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113年度『熟人性侵害防治宣導』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以及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
1.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學術團體或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三)補助項目:
1.講座鐘點費。
2.場地佈置費。
3.宣導品。
4.臨時酬勞費。
5.材料費。
6.雜支。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補助計畫經審查通過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度,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以新台幣10萬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2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113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