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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苗栗縣政府辦理補助社區發展活動經費

公告本處辦理補助社區發展活動經費

       (二)補助辦理活動:

  • 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11月16日至當年度11月15日止。
  • 資格條件:
    1.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2. 本縣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 審查方式:

(一)社區發展協會未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或違反人民團體之相關規定者,一律不予補助。

(二)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先到先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整,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案件為原則。

1、採事前審核原則:各鄉(鎮、市)公所於社區活動辦理日期30天前送達本府,進行複審工作。

   2、社區發展協會內部各班隊(如:媽媽教室、長壽俱樂部…等)應以社區發展協會名義提出申請(含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經鄉(鎮、市)公所初審後並層報本府複審。

(三)應依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活動計畫,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12月31日。

(四)每案原則應編列5%以上自籌款。但申請補助項目為社區活動中心之修繕、維護工程或充實設備者,鄉(鎮、市)公所應編列20%以上自籌款。

(五)講師鐘點費視授課者學、經歷而定,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元,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六)本府就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相同性質申請案件以補助ㄧ次為原則。

(七)未經轄區之鄉(鎮、市)公所初審並層轉者,一律不予受理。

 (八) 雜費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膳食費(活動超過用餐時間,方得供餐)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茶水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三十元。

(九)配合本府政策需要辦理第七點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者,其申請案優先補助,且本府得視計畫內容、活動規模、活動公益、文化傳承等因素,對於補助標準、補助經費項目另以專案簽報首長同意辦理補助,不受各項補助標準之限制並免自籌經費配合。

(十)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活動每年每一社區受補助總金額除配合重大政策慶典活動,並經首長核准外,不得超過十萬元。

(十一)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五、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5,07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