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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辦理「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服務計畫」補助

主旨:公告本縣辦理「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服務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851條。

(二)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三)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113-117)

二、補助項目:

(一)專業服務費(專職社工員14名、專職社工督導員2名及勞保、健保及勞退費用)。

(二)業務費。

(三)設施設備費。

(四)辦公室裝修費

(五)租金、個案服務費、訓練及活動費、基本營運費。

(六)專案管理費。

三、申請期間:自1121213日起至1121225日前。

四、資格條件:

(一)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財團法人組織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或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實執行有績效者。

五、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府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審查。

(二)複審: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核分數平均達70分(含)以上者符合錄取資格,經審核合於規定者,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補助單位審查基準包含:服務計畫可行性及執行能力、專業服務品質、組織及人力資源品質管理、經費規劃合理性、簡報及答詢。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實際服務情形核實支付。

七、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1,800萬元。

八、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九、附件:

() 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服務計畫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