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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112年度苗栗縣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案」經費補助

主旨:公告本府為辦理「112年度苗栗縣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案」經費補助事項,請符合資格之社福團體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公益彩券盈餘推展社會福利專案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前。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應符合以下資格:

  1.財團法人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含托嬰中心、早療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公會。

  (三)方案內容: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111年1月17日函頒「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案」辦理家事商談、心理諮商或治療、陪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團體)等服務。

  (四)補助項目:辦理本方案之行政人員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不得支領臨時酬勞費。

  (五)審查方式:採資格審查、計畫書內容評審。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府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度,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18萬元。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8萬元。

  (八)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112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申請主軸項目、基準(附件1)、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17日函頒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案(附件2)、苗栗縣公益彩券盈餘推展社會福利專案補助作業要點(附件3)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附件4)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