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府辦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112年度長青學苑計畫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112年度長青學苑計畫,請符合資格之團體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1年12月14日社家老字第111086064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上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前。
(二)資格條件:(1)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2)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3)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三)補助項目:訓練及活動費(包含講座鐘點費、印刷費、場地及佈置費、器材租金)、專案計畫管理費(雜支)。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經本府轉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申請補助公文。
2、申請表(一)、(二) 應加蓋單位印信、負責人印鑑章(依中央規定格式)。
3、計畫書。
4、自籌款證明(應高於或等於計畫總經費之20%,以填表當日最近2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為準)。
5、章程影本(章程應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並切結「與正本相符」)。
6、單位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影本應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7、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影本應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8、課程表(應有詳細之上課地點、日期、時間、內容)、招生報名表、講座名冊(含學經歷資料)及招生報名表。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班最高獎助新臺幣6萬元。
(六)每班課程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並滿十二週,且須收滿二十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七)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者,申請本項長青學苑之課程,不得與該據點服務時間與地點重疊。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41萬元。
(九)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 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