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辦理「布建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二)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7至50條。
二、 補助項目:
(一)專業服務費(專職社工員、教保員及生活服務員各1名及勞保、健保及勞退費用)。
(二)開辦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
(三)業務費(含講座鐘點費、外聘督導鐘點費、工作人員差旅費、志工培訓費、保險費、印刷費、宣導費、交通費、租車費、油料費、房屋租金、專案計畫管理費等)。
(四)服務處遇費。
(五)其他辦理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相關費用。
三、申請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四、資格條件:
(一) 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顧機構。
(二)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不包含老人福利法第36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所定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機構)。
(三)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
五、審查方式:
(一)申請程序: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單位須於申請期間準備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申請表規定依序排列裝訂,1式5份,函文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查後辦理審查會,審查合格並簽報核定補助。
(二)初審:由本府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審查。
(三)複審: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核分數平均達70分(含)以上者符合錄取資格,經審核合於規定者,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補助單位。審查基準包含:服務計畫可行性及執行能力、專業服務品質、組織及人力資源品質管理、經費規劃合理性、簡報及答詢。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實際服務情形核實支付。
七、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1,951萬8,000元。
八、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九、附件:
(一)「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
(二)苗栗縣布建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