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辦理112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請符合資格之團體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2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公告事項:
一、依上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3月31日前函文本府提出。
(二)資格條件:111年已列冊之據點。
(三)補助項目:業務費、志工相關費、充實設施設備費、餐飲加值費及據點加值費用。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1)補助計畫書:單位應於社區照顧關懷網後台填寫申請表(一) 、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2)最近二個月內之自籌款證明。
(3)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書、協會章程及當選證書。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102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7077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苗栗縣公益彩券盈餘推展社會福利專案補助作業要點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