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1年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入監輔導教育課程補助
一、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時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
(二)辦理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1條。
(三)資格條件:依中央及本縣依法立案之福利機構、基金會、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之公益團體。
(四)審查方式:於受理期限內提具以下文件備文提出申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將應備文件一式1份,送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
1.申請辦理計畫公文。
2.計劃書。
3.經費概算表
四、補助經費:
1.講師鐘點費。
2.誤餐費。
3.雜支等項目。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案以新台幣2萬5仟元為上限。
(六)如申請補助辦理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關係人身份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確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巷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份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份關係是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二、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關係人身份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計劃書、法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1條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