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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111年度『性別暴力初級預防推廣計畫』補助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111年度『性別暴力初級預防推廣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之社區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主軸計畫性別暴力領航社區服務「建構性別暴力領航社區服務方案」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

     1.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學術團體或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三)補助項目:

      1.講座鐘點費。

      2.外聘督導及專家學者出席費。

      3.交通費。

      4.臨時酬勞費。

      5.膳費。

      6.雜支。

      7.專案計畫管理費。

      8.宣導費、材料費、場地布置等。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補助計畫經審查通過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度,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以新台幣10萬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10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 111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申請主軸項目基準-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