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申請時間:自113年3月15日至113年5月30日止提出申請。
- 辦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
- 資格條件:依中央及本縣依法立案之福利機構、基金會、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之公益團體。
- 審查方式:於受理期限內提具以下文件備文提出申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將應備文件一式1份,送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
(一)申請辦理計畫公文。
(二)計劃書。
- 補助經費:活動費、講師鐘點費、誤餐費等項目。
-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案以新臺幣3萬元為上限。
- 如申請補助辦理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關係人身份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確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巷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份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份關係是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關係人身份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