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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兒保及兒少性剝削團體及相關單位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訓練及活動等費用。

公告事項:

  • 申請時間:自113年3月15日至113年5月30日止提出申請。
  • 辦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
  • 資格條件:依中央及本縣依法立案之福利機構、基金會、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之公益團體。
  • 審查方式:於受理期限內提具以下文件備文提出申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將應備文件一式1份,送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

(一)申請辦理計畫公文。

(二)計劃書。

  • 補助經費:活動費、講師鐘點費、誤餐費等項目。
  •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案以新臺幣3萬元為上限。
  • 如申請補助辦理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關係人身份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確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巷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份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份關係是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關係人身份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