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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113年苗栗縣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經費補助

主旨:公告本府為辦理「113年苗栗縣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經費補助事項,請符合資格之團體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公益彩券盈餘推展社會福利專案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28日衛授家字第1120960601號函頒修正「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規定。

公告事項:

  • 依前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1. 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前。
    2. 申請補助之團體應符合以下資格:
      1.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社團法人或立案之社會團體。
      4.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 設有兒童福利、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3. 方案內容: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28日函頒修正「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辦理課後臨托與照顧、家庭關懷或追蹤輔導、兒少團體與活動、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與親子活動或家庭支持團體、寒暑假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等服務。
    4. 補助項目:
      1. 課後臨托與照顧:(1)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費、(2)膳費、(3)教材費、印刷費、(4)公共意外責任險。
      2. 兒少團體與活動:(1)團體帶領費、(2)協同帶領費、(3)講座鐘點費、(4)交通費、(5)出席費、(6)住宿費、(7)印刷費、(8)場地及佈置費、(9)器材租金、(10)膳費、(11)臨時酬勞費、(12)保險費、(13)教材費。
      3. 親職教育、親子活動或家庭支持團體:(1)團體帶領費、(2)協同帶領費、(3)講座鐘點費、(4)交通費、(5)住宿費、(6)翻譯費、(7)口譯費、(8)印刷費、(9)場地及佈置費、(10)器材租金、(11)教材費、(12)膳費、(13)臨時酬勞費、(14)保險費。
      4. 寒暑假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1)講座鐘點費、(2)交通費、(3)住宿費、(4)印刷費、(5)場地及佈置費、(6)器材租金、(7)教材費、(8)膳費、(9)臨時酬勞費、(10)保險費。
      5. 基本營運費:限補助提供課後臨托與照顧之兒少及家庭社區服務據點(與專案計畫管理費擇一補助)。
      6. 專案計畫管理費。
    5. 審查方式:採資格審查、計畫書內容評審。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服務開辦前1個月函報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 申請補助公文。
  2. 計畫書(格式如下列文件)。
  3. 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1.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60萬元(中央補助款90%、本府配合款10%,依計畫內容酌予補助)。
    2.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800萬元(含中央補助款及本府配合款)。
    3.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檢附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28日衛授家字第1120960601號函頒修正「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規定(附件1)、苗栗縣公益彩券盈餘推展社會福利專案補助作業要點(附件2)、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計畫書格式((附件3)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附件4)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