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113年度『性別暴力初級預防推廣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之社區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衛生福利部保護司 113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主軸計畫-性別暴力領航社區服務「建構性別暴力領航社區服務方案」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
1.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學術團體或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三)補助項目:
1.訓練及活動費
(1)講座鐘點費。
(2)專家學者出席費。
(3)差旅費。
(4)臨時酬勞費。
(5)膳費。
(6)場地及佈置費
2.專案計畫管理費。
3.教材費
4.志工服務背心
5.印刷費、交通費、雜支等。
6.影片製作費(製作社區初級預防計畫相關影片所需費用)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補助計畫經審查通過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度,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以新臺幣12萬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143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113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