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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示有關群眾集資平台基於公益目的之集資提案,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 發布單位:社會行政科

一、 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同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04年8月10日公益勸募業務研商會議決議,於公開網路、社群網站或群募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另數位發展部會商集資平台訂定之「集資平臺之贊助者保護措施自律規範」訂有集資專案資訊揭露機制等內容。
二、 法人團體於集資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集資),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勸募團體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透過群眾集資平台等各式媒介募集財物;爰請貴單位協助轉知轄管法人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