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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恐怖情人!我能聲請保護令嗎?

  • 發布單位:保護服務科

近幾年,社會新聞版面一直登上恐怖情人事件,許多人都不清楚,何謂恐怖情人以及應如何應對。

 

一、什麼是恐怖情人?

根據文化部的「台灣大百科全書」的定義,所謂的「恐怖情人」是指情人口口聲聲說愛你,但對待你的言行卻讓你感到不快,甚至恐懼、無助;而且常把自己的所作所為都歸咎於是你的錯,甚至當你提出分手或離開他時,還會開始展開激烈的行為,阻止你的離開,或是使用同歸於盡等恐怖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人所稱的「恐怖情人」,大多建立於肢體暴力上,事實上不單僅限於此,除了暴力行為外,透過約束、控制手段來達到管控另一半的,其實也是恐怖情人常見的類型。

 

二、恐怖情人常見的徵兆

一般而言,恐怖情人用來管控另一半的手段可以說是非常的多樣化,但整體行為與個性卻有一些共同的特徵,分別是:
(一)自我為中心,漠視感受

(二)言語、肢體暴力傾向
(三)藥物或酒精成癮
(四)情緒容易失控、衝動控制不佳
(五)佔有慾強、疑心病重
(六)過分干預、緊迫盯人
 

三、遇到恐怖情人該如何應對

(一)建議理性思考,考量安全分開的方式,在下定決心後尋求親友陪伴,以策安全,先保障人身安全為優先,勿用言語或暴力激怒對方,若評估有安全疑慮時,可尋求警方、法律等專業協助。
(二)蒐集家暴的證據,透過司法流程申請保護令。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也就是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且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所以就算是尚未婚配之情侶也是可以申請保護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