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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發布單位: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本契約所稱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托嬰中心已收托之兒童達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

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適用範疇包含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

準公共托嬰中心及私立托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