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6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 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若以上資料為影本,請務必蓋「與正本相符」章。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6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 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若以上資料為影本,請務必蓋「與正本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