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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專業人員異動相關文件

  • 發布單位: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6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 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若以上資料為影本,請務必蓋「與正本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