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109年2月17日於本縣苑裡鎮苑東里15鄰興隆路20-71號場所,未經申請設立許可經營托嬰中心,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條之規定,依同法第105條第1項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整,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