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苗栗縣政府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苗栗縣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設籍苗栗縣之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二)設籍苗栗縣之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其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三)非屬前二款 設籍苗栗縣,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苗栗縣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之標準,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點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點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前項醫療費用不包含掛號費、證明書費、衛材費、清潔費、雜費、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 如救護車接送等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或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 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麻醉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欲申請第一項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補助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經醫師或醫療院所證明(或註明)係因「醫療所必需,非患者或家屬自行指定」,如無法出具證明者,不予補助。

本規定之補助標準如下:
【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八十。
【未達1.5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前項補助額度,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
申請資格: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資料。

三、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檢附全戶當年度最近一年度賦稅資料。

四、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

五、醫師開立非指定自費證明書。

六、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

七、具領人收據。(如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或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代墊證明及代墊人之身分證影本。)

八、匯款同意書。(申請人或代墊人檢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代墊機構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所列文件,依所需情形由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因故需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社工員代為申請;若申請人之醫療費用需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

🔎申請方式🔍

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洽詢並臨櫃申辦